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
结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以及《农药登记知识问答——第八部分:标签》内容,对可以不进行标签重新核准的几种情况进行汇总:
(1)《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变更时可不进行标签重新核准,但需要对其真实性负责;
(2)家用卫生杀虫剂香型属于企业自主标注内容,故家用卫生杀虫剂变更香型或香精种类,不需要进行标签重新核准;
(3)委托加工的农药产品标签需要标注需要标注的信息均属于自主标注的内容,因此也无需进行重新核准。
(4)其他:产品标准号、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商标等。